第一章 总 则
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激励模范集体和个人,特制定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凝聚力量,全力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二条 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在促进学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系、处(室)、各班级、各党、团总支(支部)和学生社团均可参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评选。
1.领导班子团结奋斗,同心同德,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定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单位职工劲足、气顺,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讲大局,珍视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
2.部门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并常抓不懈。部门职工树立了“维护民族团结为荣,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思想观念,形成了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校园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各族师生相互团结、共同进步的良好局面。没有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事件,没有发生不稳定事件。
3.认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12345”工程,工作有创新,有影响,在活动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4.认真组织师生参加“民族团结·薪火相传”及其它民族团结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参与每年“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5.在学院年度考核中成绩优异并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它重大贡献。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院师生均可参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评选。
1.认真学习和模范践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学院民族政策、形势教育宣讲活动中起到主导作用,发挥重要影响,在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积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以身作则,爱岗敬业,善于做好民族学生的思想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宗教法规,不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3.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致力于各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合格以上成绩,近三年在评优选先活动中,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奖励。
第三章 评选表彰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把关,班级、教研室民主推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把关,党委统战部初审,院党委研究确定,由院党委、行政表彰奖励。
第六条 评选工作要注意把握各单位、各阶层、各民族代表之间的平衡性。模范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报。
第七条 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学院民族团结、和谐稳定、转型发展这一主题,把握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导向性。模范事迹要体现时代特点与民族精神。
2.评选工作既要注意评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校园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典型,又要注意评选校内为培养各民族人才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作出贡献、为学院本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3.评选出的模范集体、个人要填写申报审批表,撰写先进事迹材料(约2000字)。模范事迹材料要坚持实事求是,生动具体,具有比较鲜明的个性特色。典型材料和推荐审批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加盖党总支(支部)印章后报党委统战部。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八条 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由院党委、院行政授予“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模范集体颁发奖牌、荣誉证书,模范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活动的经费由学院财务核拨。
第十条 凡被命名后发生影响民族团结等突出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由党委统战部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取消模范集体或模范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